獨自一人在外工作了幾年,都沒好好陪伴家人
經過幾年的努力,終於存了一筆錢可以帶家人出去好好的玩一下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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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作者: 痠梅籽
最近媒體界很精彩,以美胸聞名的藝人李妍憬,在街頭與小黃司機大打出手,隨後又有歌壇大老余天站出來力挺,斥責警方為什麼把被害人上手銬?這是違反人權的做法。
讓人亮眼的不是這件事的記者會,而是媒體界後來的肉搜動作,出現兩段李大小姐被毆與毆打人的前後影片,從原先單純的被毆變成拿馬靴打人的女悍將,改變小女子形象,開始讓人懷疑酒精真的可以讓人變得「神性」異變?
回過頭來看,十月三十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,李妍憬與女性友人劉謙柔(三十六歲)到信義區夜店跑趴後,再攔搭賀業輝(四十九歲)駕駛的大都會計程車,行經忠孝東路五段時,運將因路口遇到紅燈急忙煞車,燈號轉成綠燈時又猛踩加速,如此急煞與急駛,讓後座的李、劉兩女人有不舒服想吐的感覺,李女才大聲質問:「你故意的對不對!」
賀男聽完後反問:「什麼叫故意的?」將車停在路旁,雙方一陣唇槍舌劍,氣氛愈來愈火爆,運將怒火中燒,開車門要求兩女下車,李女則向警方報案,堅持坐在車上、拒絕下車。
衝突就在這時開始,李女伸腳猛踹駕駛椅背,運將見狀飆罵,又企圖強拉兩人下車,三人在大馬路旁混戰、互毆亂咬,甚至大喊:「救命!打人!」,混戰造成李女手、腿多處擦傷、瘀傷,馬靴也踢到鞋底、鞋跟脫落,劉女手腳也多處紅腫,運將則是右手臂有抓痕,警方抵達將雙方隔開後,因雙方互控傷害,三人均遭移送法辦。
由於事發時間是周日,媒體界衝刺、炒作這則新聞,只能用心找沿路監視器或其他車輛的行車記錄器。這兩器,是媒體界最不長進的地方,因為媒體界不會思考真相是什麼,只會「誇口」有圖有真相。
這天,先有有線電視打出獨家影片,可以看到小黃司機打人的情況,如果輔以余天大俠的聲援,讓人對於李女的遭遇感到同情。
這樣的即時新聞當然有賣點,可惜不到兩小時,其他電視台也有獨家影片出爐,這次是女生拿馬靴打人鏡頭,於是弱女子的形象全部泡湯了。
如果可以比對影像錄影的時間,那麼誰先動手,就不難查明。可惜的是警界不願意說明,讓媒體界用「即時」、「獨家」等字眼惡搞這件互毆案,受眾當然如墜五里霧中,誰知道真相是什麼。
台灣媒體業界大量的使用即時新聞,不問內容為何,拚命搶獨家、滿足點閱率,這種結果能提供給讀者的,又是什麼樣的正向意義?不過是添亂而已。
新聞應該以提供正確資訊為主,新媒體時代卻是在比快,難怪錯誤百出的內容層出不窮,讓人對媒體不予信任,如何吸引廣告客戶上門?惡性循環下,媒體產業才會變成「慘」業,這就是媒體自掘墳墓的開始,讓人哀哉。
新聞照來源:www.shutterstock.com
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)陳姓男子佯稱抓老鼠,一個月內2次點火燒草叢,卻不慎燒毀民眾種植的5棵七里香、6棵芒果樹等物。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,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7個月,全案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民國103年7月與8月某日,50歲的陳男到高雄市某保養廠旁馬路邊,以打火機點火燒雜草後隨即離開現場,火勢延燒到一旁的網室籬笆等物,燒毀5棵七里香、6棵水果樹(芒果、芭樂)。
保養廠員工見火舌竄出,趕緊滅火與報警,所幸並無人員傷亡;警方依據監視器錄影畫面,循線將陳男逮捕歸案。陳男則向法官坦承放火燒雜草,但這是為了要「旅遊便宜抓老鼠」。
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,陳男並無精神障礙等疾病,並非無知的孩童,應深知大火無情,如果陳男真的要抓老鼠,應該是要在現場放置捕鼠籠才對,而他一個月內連續放火兩次,顯然是蓄意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。
高雄高分院依刑法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,致生公共危險罪,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7個月;陳男不服提上訴,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,全案定讞。10511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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